山��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709号原告肖伟。被告陈卫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诉被告陈卫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70000元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卫和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尹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