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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1709号

肖伟与陈卫和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伟,陈卫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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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1709号原告肖伟。被告陈卫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伟诉被告陈卫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170000元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卫和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尹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