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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1265号

申请执行人林承已与被执行人苏全森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承已,苏全森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林承已,男,1977年2月6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全森,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林承已与被执行人苏全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付欠款3000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2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没有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钟德才执行员  郑敏山执行员  赖丽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礼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