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1551号
原告:杨师俊,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思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龙,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王蕾,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师俊诉被告王华龙、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调解,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师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衍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嘉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