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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81民初1551号

杨师俊与王华龙、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3-13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师俊,王华龙,王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81民初1551号

原告:杨师俊,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委托代理人:黄定球,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思敏,广东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华龙,男,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

被告:王蕾,女,汉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师俊诉被告王华龙、王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庭外调解,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师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衍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嘉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