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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171号

孙武与王锐、杜艳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武,王锐,杜艳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171号

申请人:孙武,男,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王锐,男,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杜艳丽,女,住宿州市埇桥区。

申请人孙武因与被申请人王锐、杜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锐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南苑小区6区2号、对被申请人杜艳丽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浍水路与张仙庙路交叉口东北角光彩城·美庐花园A区43#楼0107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王锐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淮河西路南苑小区6区2号(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杜艳丽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浍水路与张仙庙路交叉口东北角光彩城·美庐花园A区43#楼0107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

三、对申请人孙武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宿怀北路商品楼0110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

四、对申请人孙武提供担保的皖L×××××号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