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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刑终223号

上诉人秦某某受贿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秦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7月10日被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长刑初重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认定:1、被告人秦某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2、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判后,原审被告人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受贿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法不构成犯罪,请求改判无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庭审笔录显示在开庭过程中

审判长宣布开庭审理被告人徐岑虎、王建元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一案,与庭审实际询问的被告人秦某某不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重字第000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广文

审判员  张忠利

审判员  赵明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馨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