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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执1133号

吴文明与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1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文明,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81执1133号申请执行人吴文明。被执行人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开发区涵碧楼花园B区5幢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692871301。法定代表人乐声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吴文明与被执行人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681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漳州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9400元(其中执行款2000000元,执行费22400元、诉讼费12000元、保全费50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的加倍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伟雄

审 判 员  熊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黄俊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林道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