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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521民初563号

吴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521民初563号原告吴某,男,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身份证号码:×××0810。被告洪某,女,1992年9月15日生,汉族,海丰县人,住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款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彭泽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黄旭英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