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774号原告何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宋小磊 关注公众号“”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6民初1774号原告何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被告李某某,住丰宁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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