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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235号

张德超与张兴存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德超,张兴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235号申请人张德超,个体。被申请人张兴存,其他责任情况不详,个体。申请人张德超因被申请人张兴存将其在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押金1400000元私自退走,拒不归还,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张兴存转移财产,申请人张德超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兴存在广西桂柳家禽有限公司丰县种鸭分公司的押金800000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德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兴存在广西桂柳家禽有限公司丰县种鸭分公司的押金800000元,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