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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执字第162号之一

临江市蚂蚁河农村信用社与徐艳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江市蚂蚁河农村信用社,徐艳华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临江市蚂蚁河农村信用社被执行人徐艳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江市人民法院(2007)临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向被执行人徐艳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艳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艳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江市支行622188240009782XXXX账户内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秦丽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