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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4330号

杨××与薛××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杨××,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330号原告杨××。被告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宝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国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