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4330号原告杨××。被告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申请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宝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国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