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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1357号之六

王军与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除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李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5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王军,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李辉,住襄阳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3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王军父亲王修云名下位于襄樊市樊城区米公路44号3幢的房屋一套(房屋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445**号),因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出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王军提供的担保物(其父亲王修云位于襄樊市樊城区米公路44号3幢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友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