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357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王军,住襄阳市。
被执行人:李辉,住襄阳市。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33-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执行人王军父亲王修云名下位于襄樊市樊城区米公路44号3幢的房屋一套(房屋证号为:樊城区字第000445**号),因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2015〕鄂樊城定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出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执行人王军提供的担保物(其父亲王修云位于襄樊市樊城区米公路44号3幢的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友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杨 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