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61号
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胡某某,女,1988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农民,住本县北港镇岭源村**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41988********。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的(2016)鄂122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胡某某应返还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三金及彩礼6000元,但被执行人胡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返还了三金,但彩礼未能履行,现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胡某某的下落及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胡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22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继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