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5民初3911号

某某小村与吕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小村,吕俊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911号原告某某小村。被告吕俊林。本院在审理某某小村吕俊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小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小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