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911号原告某某小村。被告吕俊林。本院在审理某某小村吕俊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小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小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
某某小村与吕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3911号原告某某小村。被告吕俊林。本院在审理某某小村吕俊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小村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小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贺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