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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民终2126号

尹秀平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尹秀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终2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号第一国际**层。

负责人:童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莎菲,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柳伟,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秀平。

委托代理人:高鹏举。

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秀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桃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2015)栖桃民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门伟

审判员  丁伟

审判员  于青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肖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