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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于勇与被执行人李世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勇,李世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2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于勇,男,经常居住地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李世桂,男,经常居住地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世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5)繁民一初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世桂银行存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世宏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丁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