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1062号
原告:毛荣禄,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胡光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荣禄与被告胡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荣禄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其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荣禄撤回对被告胡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荣禄负担。
审判员 缪崇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