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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民初01062号

毛荣禄与胡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毛荣禄,胡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1062号

原告:毛荣禄,男,195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告:胡光华,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荣禄与被告胡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荣禄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其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系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荣禄撤回对被告胡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荣禄负担。

审判员  缪崇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