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55号
申请执行人:王前成,男,194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
被执行人:郭贤启(又用名郭贤啟),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规定:被告郭贤启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前成工资款4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郭贤启负担。该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军
代理
审判员 王谦成
代理
审判员 朱文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时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