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5民初862号
原告:季维平。
原告:焦方花。
委托代理人:周立仁,系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藏莉,系白山市江源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民委员会。住所: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祥江,系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玉坤。
原告季维平、焦方花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协力村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维平、焦方花委托代理人周立仁、藏莉、被告协力村委会委托代理人赵玉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季维平、焦方花起诉称:2014年11月17日,协力村委会与季维平、焦方花签订了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合同约定季维平、焦方花将自家经营的2.57亩土地租赁给协力村委会经营使用,租赁期间自2014年11月20日至2030年11月30日,租金为每亩每年500元,交付方法及期限为每年的5月30日结清。请求法院判决协力村委会给付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的租金1285元。协力村委会辩称:季维平、焦方花所述属实,同意给付租金1285元。
本院认为:协力村委会与季维平、焦方花签订的农村土地租赁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力村委会承认季维平、焦方花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季维平、焦方花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的租金128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协力村民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马文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吴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