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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恢117号

朱超与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超,周玉平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朱超,男,生于1969年5月30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古二井村1组18号,身份证号510521196905300830。被执行人周玉平,男,生于1971年3月5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农民,住合江县先市镇庙高村13社6号,身份证号51052219710305371X。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朱超申请恢复执行周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玉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朱超借款83000元及垫付诉讼费用812元。由于被执行人周玉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朱超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周玉平继续履行(2015)合江民初字第8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超在发现被执行人周玉平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赵益平

审判员 罗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苏明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