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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行初103号

代魁碧与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魁碧,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嘉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112行初103号原告代魁碧,女,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冯大亮,重庆星空(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延棣,重庆星空(渝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新城桂馥二支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钢,局长。委托代理人王传杰,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桃,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重庆市嘉龙密封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民营园区。法定代表人符中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华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越,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魁碧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代魁碧于2016年7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代魁碧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魁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朱依德

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

人民陪审员  晏慧耘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上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