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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75号

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30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2775号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徐劲松,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玲、陈鹏飞,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涂棋伍,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淑蓉,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法定代表人廖玉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新安居置业有限公司、株洲红星新安居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上海劲驰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欧阳中伟

人民陪审员 彭 福 寿

人民陪审员 李 树 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