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4民初317号
原告:匡昌运。
被告:李华功。
原告匡昌运与被告李华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未提供被告李华功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多次查找后亦未得知,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匡昌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本院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代) 彭晓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