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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六民初字第256号

许晓鹏与许立伟、陈会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晓鹏,许立伟,陈会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六民初字第256号

原告:许晓鹏,男,1971年7月1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红军,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立伟,男,1980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陈会桃,女,1977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许晓鹏诉被告许立伟、陈会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1月8日,原告许晓鹏向被告许立伟提供借款700000元,借款期限为7天。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还款未果,故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许立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立案侦查,本案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晓鹏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笑迁

代理

审判员  范淑贤

人民陪审员  王永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称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