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648号
原告:向某。
被告:潘某。
原告向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盛雨梦 关注公众号“”
向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648号
原告:向某。
被告:潘某。
原告向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盛雨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