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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648号

向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向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5648号

原告:向某。

被告:潘某。

原告向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郑 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盛雨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