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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81民初972号

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闫增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闫增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81民初972号

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海岩,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闫增岩,女,1983年4月14日生,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闫增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河口市枫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贵臣

审判员  高维洋

审判员  王乃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