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370号原告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水荫路泛懋工业区厂房6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58699076。法定代表人黄泗平。被告天津鸿瑞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京沪高速东侧碱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6111359。法定代表人孔德路。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元,由原告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力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