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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370号

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鸿瑞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鸿瑞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370号原告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水荫路泛懋工业区厂房6栋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558699076。法定代表人黄泗平。被告天津鸿瑞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泗村店镇京沪高速东侧碱东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6111359。法定代表人孔德路。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元,由原告深圳市仕兴鸿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力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俊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