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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民辖终28号

时莉与陈林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林,时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时莉。

上诉人陈林不服黄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22民初56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林称,被上诉人时莉为黄平县法院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警,不排除一、二审法官基于与时莉的同事关系,造成上诉人对司法不公的合理怀疑,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该案层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由省高院指定除黔东南州两级法院以外的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时莉以上诉人陈林欠其借款为由,向黄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查上诉人陈林住所地为黄平县新州××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黄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对于上诉人提出的时莉为黄平县法院和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退休干警,由黔东南州两级法院审理本案不能排除上诉人对公正性的合理怀疑,而要求层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其他地区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得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冉定飞

审判员  潘贵卿

审判员  欧 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