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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565号

耿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耿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565号原告耿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耿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耿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耿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耿某某承担。

审判员  薛建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