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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初38号

牛彪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牛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4刑初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彪,曾用名牛彪彪,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邱县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邱县看守所。辩护人范玉岭,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邯市检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彪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春杰出庭支持公诉,诉讼代理人吴某5、李某2、姚某,被告人牛彪及其辩护人范玉岭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牛彪在邱县邱城镇大马堡村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吴某1发生争吵并厮打,吴某1打电话告知本村娘家,随之被赶来的父母带回家,引起牛彪不满。当日早8时许,牛彪携带水果刀骑电动自行车来到吴某1娘家,冲进北屋大客厅北墙木门内,在东间卧室找到躺在床上的吴某1,二人发生争吵,牛彪持水果刀划伤吴某1的颈部,吴某1呼救,其母杨某(时年45岁)闻声赶来斥责牛彪,牛彪朝杨某的颈项部割划数刀,后将水果刀扔到西间地上。牛彪跑到大客厅东墙北间拿起一把菜刀返回大客厅,持菜刀朝吴某1的背部、肩部等处砍去,杨某逃到院内,牛彪追上朝杨某面部、颈部、肩部等处猛砍数刀,将杨当场杀死。后牛彪再次冲进北屋大客厅,踹开被吴某1反锁的北墙木门进入东间卧室,朝吴某1的头面部、颈部等处连砍数刀,被赶来的吴某1奶奶制止。牛彪将菜刀弃于院内骑电动自行车回家,租乘城乡公交车前往邱县公安局投案,途中被接警后设卡的公安人员截获。吴某1经医院抢救脱险,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牛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牛彪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辩护人主要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牛彪在邱县邱城镇大马堡村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吴某1发生争吵并厮打,吴某1打电话告知其父母,被随之赶来的父母带回家。当日8时许,牛彪携带水果刀骑电动自行车到本村吴某1娘家,冲进北屋大客厅北墙木门内,在东间卧室找到躺在床上的吴某1,二人发生争吵,牛彪即持水果刀划伤吴某1的颈部,吴某1呼救,其母杨某(殁年45岁)闻声赶来斥责牛彪,牛彪遂持水果刀朝杨某的颈部割划数刀,后将水果刀扔到西间房屋地上。牛彪跑到大客厅东侧小客厅北里间拿起一把菜刀返回大客厅,又持菜刀朝吴某1的背部、肩部等处砍去。杨某急逃至院内,牛彪追上杨某向其面部、颈部、肩部等处猛砍数刀,将杨当场杀死。后牛彪再次冲进北屋大客厅,踹开被吴某1反锁的北墙木门进入东间卧室,向吴某1头面部、颈部等处连砍数刀,被赶来的吴某1祖母制止。牛彪将菜刀弃于院内,遂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后租乘城乡公交车前往邱县公安局投案,途中被接警后设卡的公安人员截获。吴某1经医院抢救脱险,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邱县公安局邱公刑勘【2015】166号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河北省邯郸市邱县邱城镇大马堡村东部的杨某家。杨银芳家街门上及街门内外地面上有多处血迹,门洞棚西沿下地面有成片血迹,有向西拖拽痕迹,延伸至南院门西南侧,该处倒伏有杨某尸体。杨银芳家院落从街门处分为南北两处,中间有院墙豁口为门。北院地面上有一枚带血的烟头及一把带血的木柄菜刀,居中地面上有成趟的滴落血迹从门洞棚处延伸至北屋门,屋门外西侧的廊柱东表面有滴血。北屋分为南北两部分,南部西间两间为大客厅,东间一间为小客厅,室内有门相通。东间小客厅地面上有成趟的滴落血迹通向北里间卧室。卧室内放置双人床,有一张桌子及火炉,桌上放有砧板、水果刀等。西侧大客厅地面上有大量滴落及成片血迹,大客厅北墙中间有一单扇木门通往房屋的北半部分,木门外表面距地面约65cm有脚踏痕迹,木门有破裂,门上球形锁锁舌脱落破坏,球锁内外手握处均有血迹。大客厅北部西间内有一把带血的白色塑料柄单刃水果刀,西里间及东里间卧室有多处血迹。现场提取:血迹十一处;菜刀、水果刀各一把;带血烟蒂一枚。2、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邱)公(物证)检(尸检)字【2015】004号对杨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杨某面部、颈部及肩部等处有数十处创,鉴定意见:杨某系被锐器作用于左颈部致左侧颈总动脉和颈内静脉横断失血性休克死亡。技术人员在尸检时提取尸血一份。3、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2015)年县公安法医鉴字第(224)号对吴某1的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记载,吴某1头面部、颈部等处有数十处创,鉴定意见:吴某1之损伤属重伤二级。4、邱县公安局提取笔录记载,(1)2015年10月16日,侦查人员从牛彪家提取牛彪作案时所穿黑色外套、白色长袖T恤各一件;牛仔裤一条。(2)2015年10月17日,侦查人员从吴某2家北屋北侧东屋地上提取浅白色刀鞘一个。(3)2015年10月16日,侦查人员提取牛彪右手上血及血样各一份;同日,提取吴某1血样一份。邱县公安局户籍证明证实,杨某与吴某1系母女关系。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物证)字【2015】20718号物证检验报告记载,经DNA检验,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所送“牛彪右手上血”、“烟蒂1”上检出的DNA、“现场血5”、“现场血6”、“现场血7”、“现场血11”来源于牛彪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所送“现场血1”、“现场血2”、“现场血3”、“现场血4”、“现场血8”、“现场血9”“现场血10”来源于杨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所送“菜刀”刀刃处血、“水果刀”刀刃处血、“黑色外套”前襟处血、“白色T恤”前襟处血、“牛仔裤”左腿处血来源于吴某1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支持“杨某”为“吴某1”的生物学母亲。所送“菜刀”刀柄处检出混合STR分型,分型包含有“杨某”、“吴某1”和“牛彪”的STR分型;所送“水果刀”刀柄处检出混合STR分型,分型包含有“吴某1”和“牛彪”的STR分型。6、邱县公安局人身检查笔录记载,2015年10月21日,侦查人员对牛彪进行了人身检查,牛彪左腕部有2处擦伤,右腕部有1处擦伤,右手无名指、小指各有一已缝合创。7、被害人吴某1陈述,2015年10月16日零时许,其与丈夫牛彪在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并厮打,其遂打电话给其父母,其父母过来将其带回娘家。当日8时,其正在自家北屋大客厅北里间东屋睡觉时,牛彪进来,因言语不和,牛彪突然掐住其脖子并用小刀朝该处捅,其呼喊其母亲,其母亲闻声跑进屋,牛彪放开自己又持刀向其母亲脖子捅,其冲过去制止,牛彪又朝其捅,后牛彪从北里间冲出去。其与母亲以为牛彪走了,就从北里间出来到大客厅,这时其见牛彪手持菜刀从大客厅东侧小客厅冲出来砍其母女二人,其赶紧挡在母亲前面,后背被砍好几刀,其母亲借机跑向院中,牛彪随后追出去。其感觉浑身没劲儿,就回到自己卧室,并将大客厅通往北里间的小门上的圆球锁从里面锁住。其在床上躺了没多久,就听到牛彪在小门外喊:开门,不开就跺开了啊!然后牛彪就把门跺开,进屋冲自己脸上、头上砍了几刀,其奶奶后来把牛彪拉出去,再后来,就来人把自己送医院了。其与牛彪是2015年农历正月初八结的婚,婚后感情很好,没矛盾,就是在北京打工时吵过一回架,是因为其嫌他总是找零工,不找一个长期的工作。关于孩子,平时闲聊时其说过不想要,但其和牛彪并未因此吵过架,其母亲既没催其要,也没说不让要。结婚时牛彪家给了其家16万元彩礼,其家又退了1万元,婚后牛彪也没提过彩礼的事,就在案发前吵架的晚上,牛彪说要是十几万彩礼钱要不回来,就弄死其全家。侦查人员调取了吴某1、杨某手机(号码分别为136××××9142和156××××3831)的通话详单,记载显示,吴某1于2015年10月16日00:01:43主叫杨某一次。8、证人许某(吴某1奶奶)证明,其与儿子吴某2住前后院。2015年10月16日8点左右,其去吴某2家,见儿媳杨某在院里站着,孙女吴某1在北屋睡觉,其出街门回自己院时,见孙女婿牛彪骑电动车过来,其问他吃饭了吗,他说吃了。其就回自家了。其刚到自家院里,就听见吴某1大声喊叫,其赶紧又回到南院,到南院街门口时见过道街门前有血点子,街门是关着的,其推开街门,见街门地上有很多血,牛彪拿着菜刀在院里站着,身上也有很多血,其向南侧看见杨某在地上躺着,下巴下面流了很多血。其就跟牛彪说有事说事,何必要人命啊。牛彪说死不了。说完话牛彪又拿着菜刀进北屋冲其孙女头上砍了三四刀,当时其孙女浑身是血只穿件内裤躺在床上,就说了句疼不吭声了。其就拉牛彪胳膊不让他砍,说留孩子一条命吧。后牛彪就从屋里出来到院子里街门北侧,在那儿连抽了两根烟。其跟牛彪说抓紧走吧,让其抓紧救救人。后牛彪把菜刀扔到院里地上,骑上电动车走了。其走到街门外,向过道北边站着的人摆手,让他们过来抓紧报警救人。9、证人吴某2(吴某1父亲)证明,2015年10月15日晚上,女儿吴某1给其打电话说她和牛彪打架了,让其赶紧过去。其就去了本村吴某1婆家,到那儿其问吴某1和牛彪因为啥事吵架,他俩也没说因为啥事,牛彪说愿意走就走吧,其就将吴某1带回自家了。回家后,其妻杨某和吴某1聊了一会儿,其听妻子说女儿生气是因为女婿想要回结婚送的彩礼,具体怎么回事其也不太清楚,随后大家就睡觉了。第二天,其一早就去地里干活了,8点45分,邻居吴某3给其打电话让其抓紧回来,家里出事了。其赶紧回家,到家见杨某躺在院子里,身上全是血,吴某1在北屋床上躺着,满脸是血。院子地上那把带血的菜刀是其家厨房做饭用的。其女儿女婿结婚还不到一年时间,没有矛盾,其妻子和女婿之间也没有矛盾。辨认笔录记载:2015年11月30日,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吴某2对现场提取的作案凶器菜刀进行了混合辨认,辨认准确。10、证人吴某3(大马堡村人)证明,2015年10月16日8点多,其到邻居吴某2家,他家街门关着,其一推就开了,其见街门下有几片红乎乎像血一样的东西,进去见南边小院门南边躺着一个女人,一动不动,其就朝北屋走,并喊贵民的名字。这时其见贵民女婿牛彪和贵民母亲一块儿从北屋出来,牛彪直接走到街门口把街门关住,然后到其跟前说了一句:“今天谁也不能出去。”这时其才发现院子里到处都是血。牛彪从兜里掏出烟自己点上吸了起来。后其找借口从院里梯子上到北屋房上,又到贵民西邻房上,从西邻家跑了出去。出去后,正好看见本村刘广卿,其对他说,贵民家杀人了,赶紧报警吧。刘广卿就用其手机报了警(刘广卿证此情节)。后其见牛彪骑电动车从贵民家出来往南走了。11、证人耿春岭(大马堡村人)证明,2015年10月16日9点左右,其路过本村杨某家,见她家街门半掩着,门口地上有不少血。其推开门,见杨某女婿牛彪和她婆婆站在门洞靠里说话,其刚往里迈了一步,牛彪就指着其说:“没你事,你走吧。”其看他的样子不正常,就退出来。到街上听本村的其他人说牛彪把杨某杀死、把吴某1砍伤了。12、证人王某1(邱县中心医院急诊科医生)证明,2015年10月16日9时许,其在急诊科值班时接到120急救电话,遂和护士长吴某4一起去邱县邱城镇大马堡村进行急救。到大马堡村一户人家,其对在院里躺着的一名女性进行检查,发现她已没有生命体征,所以就只把该家北屋里的一名受伤女子接去急救。证人吴某4所证与证人王某1所证一致。13、证人牛某1(牛彪父亲)证明,2015年10月16日8点左右,因为其女儿牛彩虹要出嫁,家里人都在为她做被子,当时其手机无法上网了,牛彪将电脑电源插上,之后其就没见他。9点左右,牛彪从外面回来,其见他身上有好多血,手也破了,正在流血。其问他怎么回事,他只说去吴某1家了。他母亲问他他也不说,就领他去医院包扎去了。其赶紧去找其大叔牛好文,二人在村卫生院找到牛彪,牛彪还是什么也不说。因为其知道牛彪昨天晚上和吴某1生气了,其和牛好文就去了吴某1娘家,到那儿才知道牛彪将岳母杀死将媳妇杀伤的事,之后其就回了自家。到家后,没见牛彪,后公安局的人过来,将牛彪换下的带血的衣服和鞋子拿走。牛彪和吴某1是2015年正月初八结的婚,婚后就一块儿去北京打工了,吴某1是8月份回的家,牛彪没回来,直到案发前三四天牛彪才从北京回来,回来后,也没发现他们之间有什么事。10月15日晚上10点多其和妻子在自家北屋西头那间屋睡了,牛彪和吴某1在北屋东头那间屋睡,之间有一个大客厅,长约8米。可能那几天一直在为女儿准备结婚的事,比较累,晚上睡的也沉,没听到牛彪和媳妇吵吵的事。16日早上6点多,其起床后没见吴某1,问牛彪,他说昨晚二人生气,吴回娘家了。其问他为啥生气,他说没事,其也没再问他,但看他早上神情有些异常。证人李某1(牛彪母亲)所证案发前后的情况与证人牛某1所证一致;并证,其带牛彪从卫生院包扎回家,牛彪将血衣服换下,也不说话,其就去客厅做被子了,牛彪什么时间从家又出去的其不清楚。后吴某1姑父过来说牛彪把吴某1和他岳母砍了,其赶紧给牛彪打电话,牛彪说和他表哥在一起,要去自首。10月16日早上,得知吴某1回娘家后,其给吴某1打过电话,没打通,其又给吴某2打,吴某2说他在地里,吴某1在家呢。其让吴某2给吴某1说一声让她回自家。因为当天家里来亲戚给女儿出嫁做被子,媳妇不在家不合适。关于牛彪与吴某1关系,他俩婚后一直在北京,牛彪打电话都说俩人挺好的,就是因为要孩子的事吵过几次,牛彪说想要个孩子,吴某1说她母亲说了让晚两年再要;他俩结婚时自家给了吴某1家16万元彩礼,吴某1家返还了1万元,双方家长在彩礼上没有纠纷;刚结婚时牛彪说过瑶瑶家陪嫁的电脑不好,被瑶瑶母亲数落了一回。2015年12月1日,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李某1对现场提取的牛彪作案用水果刀刀鞘进行了混合辨认,辨认准确。14、证人王某2(大马堡村人)证明,2015年10月16日8点左右,其在牛某1家院子里帮忙给他女儿做被子时,见牛彪骑电动车从外面回来,身上、手上都是血,李某1问牛彪怎么弄的,牛彪说是砍的,后李某1就带牛彪去看医生了。没多久,他俩回来,其见牛彪两根手指上绑着纱布,后牛彪进屋换了身干净衣服出去了。后来其听说牛彪砍了人投案去了。15、证人田海红(大马堡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证明,2015年10月16日八九点钟,牛彪由其母亲陪同到卫生院包扎过手上的伤口,后牛彪父亲和爷爷(牛好文)也过来,牛彪全程都没说话。16、证人牛某2(大马堡村人)证明,2015年10月16日9左右,其堂弟牛彪到其家中,其见他手上包着绷带,问怎么回事,他说他砍了他媳妇和岳母。其说你赶紧报警打120吧,后其打电话联系一个开城乡公交车的王姓司机过来带其和牛彪去公安局自首,然后其和牛彪去约定地点等车。车过来后,因车上有人,姓王的司机说让二人先等一会儿,他把车上的人送走再回来接其二人,其说别送了,其这里是人命关天的事儿。后车上的人都下来走了,其和牛彪上了车,其对司机说去马头的邱县公安局。路上有人把车拦住,问其和牛彪情况,其说是大马堡村的,去马头自首。拦车的人说他们是公安局的,让其和牛彪下车,其和牛彪就分别坐上警车被带走了。17、证人王某3(邱某1,出租车司机)证明,2015年10月16日上午,有人给其打电话说要包车,其就开车到了大马堡村,到那儿见到两个人,其中一个经常坐自己车,另一个不认识。我说先送完车上的人,那人说别送了,人命关天。其就让车上的人先下车,拉上他俩,在车上他们说要去邱县公安局。当车走到石佛寺村南地东西路上时,被公安局的人拦住,将那俩人带走。18、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证明记载,2015年10月16日晚8时56分,邱县邱城镇大马堡村吴玉林电话向邱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报警称本村杨某被其女婿牛彪砍死,其女儿吴某1被砍伤。接警后,指挥中心指令该大队出警,该大队侦查员王某4、丁某、姜某飞即驱车赶往现场,途经石佛寺村南的东西路口时,三人检查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城乡公交车,车上一男子主动向侦查人员讲明其叫牛彪,因将岳母及妻子砍伤,现正往县城的公安局投案自首,侦查人员遂将牛彪带回该局。19、被告人牛彪供述,2015年10月16日零时许,其在邱县邱城镇大马堡村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吴某1发生争吵并厮打,吴某1打电话给她父母,她父母将她带回娘家。当日7时,其父母起来不见吴某1,问其,其说昨晚和吴某1吵架,吴回娘家了。其母亲就给吴某1打电话,她没接,又给她父亲打电话,她父亲说他在地里干活儿,吴某1在家。因为定好当天亲戚邻居要过来帮忙给其姐姐结婚做被子,其母亲就说这事一会儿再说。其想大家帮忙给其姐姐结婚做被子,儿媳妇应该在家,其就想把吴某1叫回来,又怕其不回来,就携带一把水果刀骑电动自行车到本村吴某1娘家,冲进北屋大客厅北墙木门内,在东间卧室找到躺在床上的吴某1,二人发生争吵,其即持水果刀划伤吴某1的颈部,吴某1呼喊,其岳母杨某闻声赶来斥责自己,其遂持水果刀又朝杨某的颈部割划数刀。后杨某捂着脖子从屋里跑出去,她回来时手里拿了一把切菜刀冲自己就砍,吴某1拽其胳膊,其用水果刀朝吴某1和杨某脸、脖子上乱割乱划,后其把杨某踹到在地,将手中的水果刀扔到西侧小屋地上,就出来了。其到街门处,杨某又追出来纠缠厮打,其就给杨某夺下菜刀,将杨某拖拽至街门里面的玉米垛旁边,用菜刀朝她上半身乱砍。后其再次冲进北屋大客厅,踹开被吴某1反锁的北墙木门进入东间卧室,向吴某1头面部、颈部等处连砍数刀,被赶来的吴某1祖母制止,其将菜刀弃于院内,遂骑电动自行车回家。到家后其母亲带其到村卫生院包扎手上的伤口,后其找到堂兄牛风顺陪其租乘城乡公交车前往邱县公安局投案,途中被公安人员截获。其手上的伤口是三人扭打时被其拿的水果刀弄伤的,当时菜刀还没有出现。其和吴某1以前关系很好,就是案发前一段时间二人在北京打工时,她嫌自己没陪她,给的钱少,不够花。还有就是她在网上聊天,有一个男的同她聊的很好,二人因此生气、吵架。辨认笔录记载:2015年10月21日,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牛彪对作案现场北屋东侧小屋单人床砍杀吴某1地点、其与吴某1、杨某在北屋扭打地点及其在院内砍杀杨某等地点逐一进行了准确辨认。2015年10月25日,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牛彪对提取的作案凶器水果刀刀鞘进行了混合辨认,辨认准确。2015年11月30日,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牛彪对提取的作案凶器水果刀及菜刀分别进行了混合辨认,均辨认准确。2015年12月15日,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牛彪对提取的其作案时所穿黑色外套、白色T恤、牛仔裤和红色运动鞋均进行了准确辨认。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牛彪对提取的作案凶器菜刀及水果刀进行了辨认,均辨认准确。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死一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牛彪作案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牛彪持水果刀、菜刀直接向二被害人头面部、颈部等重要部位行凶猛捅、猛砍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故辩护人所提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牛彪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自首及婚姻家庭矛盾引发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彪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文山

审 判 员  史烈斌

代理

审判员  封志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红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