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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4928号

张民青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张民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4928号上诉人张民青,男,1969年4月9日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上诉人张民青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6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民青上诉称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故原裁定错误,请依法纠正。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该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上诉人张民青提交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上诉人据此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上诉人的排除妨害之诉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有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6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禄永鹏

审 判 员  李 超

代理

审判员  聂瑞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 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