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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910号

刘建清申请执行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借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建清,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91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清,男,196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都江堰市。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住所地:都江堰市。申请执行人刘建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兴欣金属制品厂借款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都江民初字第31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建清撤回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执行人刘建清位于都江堰市安龙镇卉景村13组35号1栋3层35号(房屋产权证号:都房权证监证字第04341**)住房一栋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涛位于都江堰市青城桥工业区龙潭湾都市美丽洲一期3栋3单元1楼3号(档案保管号:权0083599)商铺50%的份额和被执行人邓涛位于都江堰市幸福镇塔子村十一组岷山水都城市花园1栋1单元1楼8号(档案保管号:权0059750)商铺50%的份额的查封。

三、终结本院(2016)川0181执91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金维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