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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2执703号之一

吴云芝与上蔡县万象中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云芝,上蔡县万象中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2执7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云芝,女,汉族,1963年12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机构代码06267127-2。法定代表人方相臣。本院(2016)豫1722民8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吴云芝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作出(2016)豫1722民初字860-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上蔡县万象中学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上蔡县万象中学在上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00×××12的存款81852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华彬

审判员  耿贺年

审判员  翟光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洪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