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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965号

刘某甲与代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代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965号

原告: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孟吉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姜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