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965号
原告: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孟吉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姜秀香 微信公众号“”
刘某甲与代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965号
原告:刘某甲。
法定代理人:刘某乙。
被告:代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孟吉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姜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