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22执855号

喻家军与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喻家军,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855号申请执行人喻家军,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宣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劳人仲非终字(2016)第05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市鼎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7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