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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民初4154号

史彦超与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彦超,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4154号原告史彦超。被告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月牙河西路水岸华庭10-13商业。法定代表人李相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彦超诉被告天津君合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合同预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史彦超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彦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史彦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鲁一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梓璇速 录 员  元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