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民终4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白冰。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亚妮,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号粤汉国际*座****室。法定代表人李忠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盟超,陕西菲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白冰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盛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初字第070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白冰于2016年7月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白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白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为96.5元,由上诉人陈白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晓路
审 判 员 李雪晴
代理
审判员 何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潘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