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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435号

刘华济与万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华济,万传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435号

原告:刘华济,男,198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刘华超。

被告:万传杨,男,199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济诉被告万传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能直接送达,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岳永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孙慧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