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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830-1号

原告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中心景区管理处与被告吴长全、常德金柳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中心景区管理处,吴长全,常德金柳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830-1号原告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中心景区管理处被告吴长全,男被告常德金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法定代表人傅愚山。被告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皂果路886号天鹰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维新。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中心景区管理处与被告吴长全、常德金柳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天鹰建设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德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中心景区管理处未在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石碧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伍 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