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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执4号之一

武芝珍、许在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芝珍,许在梅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芝珍,女,汉族,1958年7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许在梅,女,汉族,1973年9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徐仁才,男,汉族,1975年6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以(2017)皖0191执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徐仁才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徐仁才已经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仁才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唐峻

审 判 员  尹刚

人民陪审员  杨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曹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