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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执97号

吕向阳、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向阳,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李文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执97号申请执行人吕向阳,男,汉族,1983年4月2日出生,住沧州市新华区。被执行人唐山市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南新西道19-26号。法定代表人孙彦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木厂路1号院北侧6号商业楼12层。法定代表人王杏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文东,男,汉族,1971年5月12日出生,住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南路煤医楼35楼102号。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沧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中合联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外大街甲××507房屋一套,证号(X京房权证宣字第××号)。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要求解除对该担保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2015)沧民初字第102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缴 健

审判员 XX昌

审判员 张红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文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