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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刑初1809号

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刑初1809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江西省金溪县。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4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夺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4月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次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同月20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6)16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郑某在晋江市陈埭镇下村军联彩印厂内,盗走被害人巢某的一辆价值3634元的“南爵”牌摩托车。2016年4月4日上午,被告人郑某在晋江市陈埭镇溪边村幸福旅馆附近一网吧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被盗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巢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被害人巢某的陈述,物证被盗摩托车的照片,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信息、收款收据、监控视频截图、疾病证明等医疗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是累犯,且有前科,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被盗摩托车并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6年11月4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苏荣喻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陈晓颖速录员  丁鸿鑫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