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12执1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刘叶南。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刘叶南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新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共计6925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苏D的汽车(申请执行人不主张扣押);依法将被执行人刘叶南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另查明,被执行人刘叶南无足额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登记房产、无工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账户、无社保账户等财产信息;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其明确表示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合适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新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何曙明执行员 朱 凯执行员 杨永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