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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2民初6362号

秦皇岛市海港区天然禅寺与郎玉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秦皇岛市海港区天然禅寺,郎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2民初6362号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天然禅寺,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驻操营镇板厂峪村。负责人释照龙,该禅寺住持。委托代理人张咏梅某某,河北法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洪臣,男,195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郎玉华,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某某,农民,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天然禅寺与被告郎玉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天然禅寺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海港区天然禅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凤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王爱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