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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3民初471号

任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2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23民初471号原告任某某,女,出生于1990年4月8日,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男,出生于1984年1月20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汪玉良,甘谷县大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李文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2015年5月20日结婚,2016年1月30日生一子。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殴打,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也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精神、身体的伤害。2015年12月24日被告对我实施殴打,路人也劝不住,被告家人也不管。孩子出生后被告也没有管过孩子和原告。被告的行为让原告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婚生子归被告抚养;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生育治疗费、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某某辩称:原告诉称被告对其殴打不是事实。双方相互交往,建立了恋爱关系,被告系二婚,带有孩子,在被告家人反对,但双方都坚持的情况下,于2015年5月20日举行了婚礼,办理了结婚证。2016年1月30日生一男孩。双方是自由恋爱,有较深的感情,婚姻基础牢固,婚后关系融洽。虽然发生过争吵,但不足以影响到夫妻感情破裂的地步。2015年11月发生矛盾后,原告赌气回娘家,后得知原告生孩子,被告前去看望,但原告家人辱骂并将原告赶出来,不是被告不管原告。现原告认为虽然关系产生了裂痕,但双方感情深厚,生有孩子,为了家庭的完整和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谢某某自由恋爱结婚,2015年5月20日按照地方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于同日在甘谷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16年1月30日生一子,现由原告抚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由被告补偿生育治疗费、经济补偿、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0万元。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并生有孩子,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谢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属合法婚姻,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事务发生矛盾争吵,属正常现象。双方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婚姻,多交流、多沟通,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仍有高度和好的可能,且婚生子年幼,故原告提出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有利于家庭稳定和子女的健康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任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李文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友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