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624民初395号原告王国鲜,男,汉族,住和平县合水镇。被告何海镇,男,汉族,住和平县合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鲜诉被告何海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鲜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王国鲜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648元,由原告王国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袁稳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圣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