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847号原告王某。被告张北县恒博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北县恒博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邢文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