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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1民初1996号

韩祖和与阮堂银、孙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祖和,阮堂银,孙祥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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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1996号

原告:韩祖和,男,居民。

被告:阮堂银,男,汉族,居民。

被告:孙祥云,女,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祖和诉被告阮堂银、孙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韩祖和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阮堂银、孙祥云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韩祖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韩祖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韩祖和承担。

审判员 朱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陶���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