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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74号

王立军与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立军,方海军,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74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军,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方海军,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立军、方海军与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立军、方海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2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5234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西安新宝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未民初字第062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王峥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党白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