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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81执28号之一

文锋与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文锋,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1执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锋,男,汉族,1971年6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荆州市沙市区红星北路。法定代表人乐友松,该公司经理。文锋与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立即履行(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中,应申请执行人文锋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鄂1081执2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在劲牌酒业(石首)有限公司未结算的工程款1012400元,并划拨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4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荆州市舜天建筑有限公司在劲牌酒业(石首)有限公司冻结的工程款暂不便执行,且该公司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石首民初字第0128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李昌海

审判员  黄忠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秦 兵 搜索“”